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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話咨詢:010-82262779、010-82262674
(二)信函咨詢:市場監管總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郵編:100088
(三)現場咨詢:市場監管總局政務大廳,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事項編碼 | 26012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服務對象 | 法人 | 受理機構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 |
受理方式 | 網上辦理 | 辦理時限 | 20個工作日(專家委員會評審不超過30個工作日,此項不納入審批時限)。 |
審批結果 | 國家認監委自指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公布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以及具體的指定業務范圍。 | 結果送達 | 申請人可在國家認監委網站查閱指定結果公告或根據需要向國家認監委索取紙質公告。 |
通辦范圍 | 全國 | ||
監督和投訴渠道 |
(一)投訴舉報電話:010-82262779、010-82262699 (二)投訴舉報信箱:ccczd@cnca.gov.cn (三)來信請寄: 收件人: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郵編:100088 |
辦理地址、時間、聯系電話 |
辦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時間: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節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聯系電話:010-82260745、010-82262674。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改,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標志,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并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決定。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5號令)。
(一)申請人條件
對于認證機構: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2.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對于實驗室: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領域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注: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有關要求,我委已發布公告明確將審批條件中的“獲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調整為“申請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認證機構、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符合上述申請人條件;
2.按照指定計劃等相關信息要求提出申請;
3.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并予以推薦指定。
申請材料清單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及實驗室指定事項辦理流程圖
本行政許可項目不收費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有關行政許可公示內容有要求解釋、說明的權利。
3、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4、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有權查閱。
5、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申請人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7、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
(二)依據《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享有以下義務:
1、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申請人獲得許可后有義務接受行政機關的檢查,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國家認監委自指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公布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以及具體的指定業務范圍。
(一)企業如何咨詢行政許可申請辦理情況?
1.電話咨詢:010-82262779
2.信函咨詢:市場監管總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郵編:100088
3.現場咨詢:市場監管總局政務大廳,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二)企業在哪能查到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網上行政審批服務平臺:
http://www.chantelemma.com/fw/
一、申請人未按照指定計劃提交申請。
二、申請人未在申請網站(http://cccxzsp.cnca.cn/aasp)上填寫申請信息。
三、申請人未提交紙質版本申請書。
四、申請人未在申請書中提供從事認證/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出具相關產品認證證書/檢測報告20份以上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供的材料與所申請業務范圍不符。
六、申請書沒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簽名和簽署日期。
七、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備,如缺少工商營業執照。
八、企業準備的書面材料與實際核查的情況存在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