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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編碼 | 30031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服務對象 | 法人 | 受理機構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 |
受理方式 |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
辦理時限 | (1)受理:5個工作日;(2)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不含技術審評、抽樣檢驗、現場核查、申請人補充資料及補充資料審評所需的時間)。 |
審批結果 |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2.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證書》;與原行政許可批件相同 3.《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延續注冊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批件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注冊。 |
結果送達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決定后,受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發布領取信息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請人,并通過現場領取的方式將相關文書送達。不予注冊決定的,應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通辦范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 監督和投訴渠道 | 010-53815889 |
辦理地址、時間、聯系電話 |
辦理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十二區29號樓 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每周三、五下午不辦理現場受理、發證等業務。 聯系電話:010-53815833 |
(一)窗口咨詢;
(二)電話咨詢;
(三)電子郵件咨詢;
(四)信函咨詢。
咨詢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受理大廳
通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十二區29號樓
郵政編碼:100070
聯系電話:010-53815833
電子郵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ㄒ唬┦称飞a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ǘ┦称诽砑觿┑纳a經營;
?。ㄈ┯糜谑称返陌b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ㄋ模┦称飞a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ㄎ澹┦称返馁A存和運輸;
?。κ称?、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ㄒ唬┩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ǘ橹贫ɑ蛘咝抻喪称钒踩珖覙藴侍峁┛茖W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ㄈ榇_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ㄋ模┌l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ㄎ澹┬枰袛嗄骋灰蛩厥欠駱嫵墒称钒踩[患的;
?。﹪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称?、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ǘ┦称诽砑觿┑钠贩N、使用范圍、用量;
?。ㄈ9胗變汉推渌囟ㄈ巳旱闹鬏o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ㄋ模εc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ㄎ澹┦称飞a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c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ㄆ撸┡c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ò耍┢渌枰贫槭称钒踩珮藴实膬热?。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哂信c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ǘ┚哂信c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袑B毣蛘呒媛毜氖称钒踩珜I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ㄋ模┚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ㄎ澹┎途?、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A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ㄆ撸┲苯尤肟诘氖称窇斒褂脽o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ò耍┦称飞a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ň牛┯盟畱敺蠂乙幎ǖ纳铒嬘盟l生標準;
?。ㄊ┦褂玫南礈靹?、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ㄒ唬┯梅鞘称吩仙a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ǘ┲虏⌒晕⑸?,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ㄈ┯贸^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ㄋ模┏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ㄎ澹I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ㄆ撸┎∷?、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ò耍┪窗匆幎ㄟM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ň牛┍话b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ㄊ俗⑻摷偕a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ㄊ唬o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ㄊ﹪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股a經營的食品;
?。ㄊ┢渌环戏?、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a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加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ㄒ唬┰喜少?、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ǘ┥a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ㄈ┰蠙z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ㄋ模┻\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ㄒ唬┟Q、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ǘ┏煞只蛘吲淞媳?;
?。ㄈ┥a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ㄋ模┍Y|期;
?。ㄎ澹┊a品標準代號;
?。┵A存條件;
?。ㄆ撸┧褂玫氖称诽砑觿┰趪覙藴手械耐ㄓ妹Q;
?。ò耍┥a許可證編號;
?。ň牛┓?、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七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準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七十九條 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第八十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注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八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八十六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九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檢驗,適用本法有關食品檢驗的規定。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ㄒ唬┏鋈刖硻z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ǘ┦称沸袠I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ㄈ﹪H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ㄋ模┢渌称钒踩畔?。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一百零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并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h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四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零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ㄒ唬╅_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ǘ┓獯婵赡軐е率称钒踩鹿实氖称芳捌湓?,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ㄈ┓獯姹晃廴镜氖称废嚓P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ㄋ模┳龊眯畔l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h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ㄒ唬9胗變汉推渌囟ㄈ巳旱闹鬏o食品;
?。ǘ┍=∈称飞a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ㄈ┌l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ㄋ模┦称钒踩L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M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ιa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ㄈ┎殚?、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榉?、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ㄎ澹┎榉膺`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一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百一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并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并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一百一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獲知本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商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ㄒ唬┯梅鞘称吩仙a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ǘ┥a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ㄈ┙洜I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ㄋ模┙洜I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ㄎ澹┥a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a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ㄒ唬┥a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ǘ┯贸^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ㄈ┥a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ㄋ模┥a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ㄎ澹┥a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a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ㄆ撸┮苑盅b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ò耍├眯碌氖称吩仙a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ň牛┦称飞a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ㄒ唬┥a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ǘ┥a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ㄈ┥a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ㄋ模┦称飞a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ㄒ唬┦称?、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ǘ┦称飞a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ㄈ┦称?、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ㄋ模┦称飞a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ㄎ澹┎途?、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称飞a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ㄆ撸┦称方洜I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ò耍┍=∈称飞a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ň牛胗變号浞绞称飞a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ㄊ┨厥馐称飞a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ㄊ唬┦称飞a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ㄊW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ㄊ┦称飞a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峁┨摷俨牧?,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ǘ┻M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ㄈ┪醋袷乇痉ǖ囊幎ǔ隹谑称?;
?。ㄋ模┻M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并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并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ㄒ唬Πl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ǘΡ拘姓^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ㄈ╇[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ㄋ模┍拘姓^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ㄒ唬┪创_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ǘ┪粗贫ū拘姓^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ㄒ唬╇[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ǘ┪窗匆幎ú樘幨称钒踩鹿?,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ㄈ┙浭称钒踩L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ㄋ模Σ环蠗l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
?。ㄎ澹┎宦男惺称钒踩O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讷@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ǘ┪窗匆幎ü际称钒踩畔?;
?。ㄈ┎宦男蟹ǘ氊?,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于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條 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保證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進行審評,并決定是否準予注冊的活動。
第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嚴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的受理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的審評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現場核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現場核查等工作。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與注冊相關的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注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對出廠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項目實施逐批檢驗。
第八條 申請注冊產品配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提供證明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研發與論證報告和充足依據。
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申請書;
?。ǘ┥暾埲酥黧w資質證明文件;
?。ㄈ┰o料的質量安全標準;
?。ㄋ模┊a品配方研發報告;
?。ㄎ澹┥a工藝說明;
?。┊a品檢驗報告;
?。ㄆ撸┭邪l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ò耍┢渌砻髋浞娇茖W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九條 同一企業申請注冊兩個以上同年齡段產品配方時,產品配方之間應當有明顯差異,并經科學證實。每個企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配方系列9種產品配方,每個配方系列包括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
第十條 同一集團公司已經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及生產許可的全資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團公司內另一全資子公司已經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前,集團公司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M行注冊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ǘ┥暾埵马椧婪ú粚儆趪沂称匪幤繁O督管理總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ㄋ模┥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注冊申請。
受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審評機構。
第十三條 審評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以及產品配方聲稱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需要通知核查機構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核查,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組織專家對專業問題進行論證,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評工作。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評時間的,經審評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延長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核查機構應當自接到審評機構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等情況的現場核查,出具現場核查報告。
核查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現場核查,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參與。
第十五條 審評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
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樣檢驗工作,出具產品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對境外生產企業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的工作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審評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第十八條 審評機構作出不予注冊審評結論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擬不予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
審評機構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補正材料。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間內。逾期未補正的,按申請人不再提供補正材料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評結論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受理機構應當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或者不予注冊決定。
第二十一條 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復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技術審評和注冊決定的期限內。審評時間不計算在注冊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a品名稱;
?。ǘ┢髽I名稱、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
?。ㄈ┳蕴?、批準日期及有效期;
?。ㄋ模┥a工藝;
?。ㄎ澹┊a品配方。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號格式為:國食注字YP+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其中YP代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有效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發布遺失聲明;因損壞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原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補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應當標注原批準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五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注冊證書及其附件載明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變更注冊申請書;
?。ǘ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
?。ㄈ┡c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產品配方變更等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審評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申請人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等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審評機構應當進行核實,并自受理機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申請人名稱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后的申請人申請變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接到審評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評結論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注冊證書發證日期以變更批準日期為準,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保持不變;不予變更注冊的,作出不予變更注冊決定。
第二十七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申請人應當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延續注冊申請書;
?。ǘ┥暾埲酥黧w資質證明文件;
?。ㄈ┢髽I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情況;
?。ㄋ模┢髽I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ㄎ澹┊a品營養、安全方面的跟蹤評價情況;
?。┥a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延續注冊意見書;
?。ㄆ撸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
審評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延續注冊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組織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注冊或者不予延續注冊的決定。準予延續注冊的,向申請人換發注冊證書,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不予延續注冊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注冊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ㄒ唬┪丛谝幎〞r限內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
?。ǘ┥暾埲嗽诋a品配方注冊后5年內未按照注冊配方組織生產的;
?。ㄈ┢髽I未能保持注冊時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
?。ㄋ模┢渌环嫌嘘P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與延續注冊的程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嬰幼兒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標簽與說明書
第三十條 申請人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應當提交標簽和說明書樣稿及標簽、說明書中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標簽和說明書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應當與獲得注冊的產品配方的內容一致,并標注注冊號。
第三十一條 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應當將食用植物油具體的品種名稱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注。
營養成分表應當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營養素順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可選擇性成分等類別分類列出。
第三十二條 聲稱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來源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來源地或者來源國,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條 聲稱應當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可以同時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標注。
第三十四條 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ㄒ唬┥婕凹膊☆A防、治療功能;
?。ǘ┟魇净蛘甙凳揪哂斜=∽饔?;
?。ㄈ┟魇净蛘甙凳揪哂幸嬷?、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ㄋ模τ诎凑帐称钒踩珮藴什粦斣诋a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ㄎ澹┨摷?、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c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承擔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專家論證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對出具的審評結論、現場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專家意見等負責。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專家論證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等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進行技術審評、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保證相關工作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專家論證、審批等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目錄信息。
第三十八條 參與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申請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專家論證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在注冊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中的商業秘密進行標注并注明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拒絕現場核查或者抽樣檢驗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批準其產品配方注冊申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
?。ㄒ唬┕ぷ魅藛T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ǘ┏椒ǘ殭嘧鞒鰷视枳詻Q定的;
?。ㄈ┻`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ㄋ模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ㄎ澹┮婪梢猿蜂N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注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
?。ㄒ唬┢髽I申請注銷的;
?。ǘ┢髽I依法終止的;
?。ㄈ┳宰C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ㄋ模┳砸婪ū怀蜂N、撤回,或者注冊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ㄎ澹┓煞ㄒ幰幎☉斪N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樣品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對申請人給予警告,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予以撤銷,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變更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申請人變更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審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是指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量,以及產品中營養成分的含量。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審批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ㄒ唬╉椖棵Q: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審批
?。ǘ┦马棇彶轭愋停呵皩徍笈?/p>
?。ㄈ╉椖烤幋a:30031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等
四、受理機構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
五、決定機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六、審批數量
每個企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系列9個產品
七、申請
申請人應當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八、禁止性要求
1.原輔料不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或)相關規定的。
2.現場核查結論為“不符合”的。
3.檢驗報告結果與配方不符、或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或國家標準規定的。
4.同一申請人不同系列同年齡段配方無明顯差異的。
5.除證明文件外,申請材料不全或模糊不清而影響審評的。
6.申請材料內容矛盾、不符,真實性難以保證的。
7.科學依據不充足或申請材料無法保證配方安全性、科學性的。
8.逾期未提供補正材料或者未完成補正的;
9.其他與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不相符的情況。
九、申請材料
申請人在到受理大廳提交紙質版的申請材料之前,應先完成電子申請程序:
申請人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http://samr.saic.gov.cn/)或總局食品審評機構網站(www.bjsp.gov.cn)進入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系統,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填寫并打印申請書。
?。ㄒ唬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
1.申請材料清單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書;
?。?)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
?。?)原輔料的質量安全標準;
?。?)產品配方;
?。?)產品配方研發論證報告;
?。?)生產工藝說明;
?。?)產品檢驗報告;
?。?)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標簽和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2.申請材料一般要求
?。?)申請材料使用A4規格紙張打?。ㄖ形牟坏眯∮谒误w小四號字,英文不得小于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申請材料的原件1份、復印件5份和電子版本;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提供補正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4份和電子版本。
3.對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除注冊申請書和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請材料應逐頁或騎縫加蓋申請人公章或印章,境外申請人無公章或印章的,應加蓋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境內代理機構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
?。?)申請材料中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應當與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中相關信息一致,申請材料中同一內容(如申請人名稱、地址、產品名稱等)的填寫應前后一致。加蓋的公章或印章應與申請人名稱一致(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境內代理機構除外)。
?。?)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材料、原輔料的質量安全標準、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檢驗報告、標簽和說明書樣稿及有關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技術文件)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配方科學性、安全性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外文資料附后。申請人應當確保譯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與一致性。
?。ǘ┊a品配方變更注冊申請材料項目及要求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變更申請書;
2.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復印件;
3.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ㄈ┊a品配方延續注冊申請材料項目及要求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延續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企業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情況;
4.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5.產品營養、安全方面的跟蹤評價情況:包括五年內產品生產(或進口)、銷售、監管部門抽檢和企業檢驗情況總結以及對產品不合格情況的說明,產品配方上市后人群食用及跟蹤評價情況的分析報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研究和控制說明;
6.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延續注冊意見書;
7.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復印件。
十、申請接收
?。ㄒ唬┙邮辗绞剑?/p>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大廳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8號大成廣場3門一層
郵政編碼:100053
聯系電話:010-88331732
?。ǘν廪k公時間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十二、辦理方式(具體事項根據實際選擇)
?。ㄒ唬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
1.受理
申請人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登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和申請材料。電子申請完成后將紙質材料當面或郵寄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大廳,形式審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2.檢驗與核查
審評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以及產品配方聲稱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需要通知核查機構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核查,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組織專家對專業問題進行論證。
核查機構應當自接到審評機構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等情況的現場核查,出具現場核查報告。核查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現場核查,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參與。
審評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樣檢驗工作,出具產品檢驗報告。
對境外生產企業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的工作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技術審評
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復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技術審評期限內)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評時間的,經審評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延長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補正材料。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間內。逾期未補正的,按申請人不再提供補正材料處理。
審評機構作出不予注冊審評結論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擬不予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
審評機構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4.行政審查與送達
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評結論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F場核查、抽樣檢驗、復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注冊決定的期限內。審評時間不計算在注冊決定的期限內。
受理機構應當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或者不予注冊決定。
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ǘ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變更注冊
1.受理
申請人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注冊證書及其附件載明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
同上事項受理方式。
2.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
申請人申請產品配方變更等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審評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申請人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等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審評機構應當進行核實,并自受理機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申請人名稱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后的申請人申請變更。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自接到審評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評結論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注冊證書發證日期以變更批準日期為準,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保持不變;不予變更注冊的,作出不予變更注冊決定。
3.送達
同上事項送達方式
?。ㄈ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延續注冊
1.受理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申請人應當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同上事項受理方式。
2.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
審評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延續注冊申請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組織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注冊或者不予延續注冊的決定。準予延續注冊的,向申請人換發注冊證書,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不予延續注冊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注冊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3.送達
同上事項送達方式
十三、審批時限
1.受理:5個工作日;
2.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不含技術審評、抽樣檢驗、現場核查、申請人補充資料及補充資料審評所需的時間)。
十四、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暫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2.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證書》;與原行政許可批件相同
3.《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延續注冊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批件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注冊。
十六、結果送達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決定后,受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發布領取信息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請人,并通過現場領取的方式將相關文書送達。不予注冊決定的,應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ㄒ唬┮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3.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ǘ┮罁秼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6號)第十一條、十八條和二十二條,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受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審評機構作出不予注冊審評結論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擬不予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審評機構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申請人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ǘ┮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開展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
3.如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十八、咨詢途徑
?。ㄒ唬┐翱谧稍?;
?。ǘ╇娫捵稍?;
?。ㄈ╇娮余]件咨詢;
?。ㄋ模┬藕稍?。
咨詢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大廳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8號大成廣場3門1層
郵政編碼:100053
聯系電話:(010)88331732
電子郵箱:slzx@cfda.gov.cn
十九、監督和投訴渠道
部門名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9號西金大廈七層
郵編:100036
電話:010-12331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ㄒ唬┺k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8號大成廣場3門一層
?。ǘν廪k公時間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周三、五下午不對外受理)
?。ㄈ┏塑嚶肪€:
地鐵:地鐵2號線長椿街站D出口,往西799米即到。
公交:乘坐56路,78路,395路,423路在槐柏樹街西口下車,步行222米即到。乘坐42路,46路,49路,691路在天寧寺橋東下車,步行252米即到。乘坐26路,390路,395路,423路,456路,662路,691路在西便門下車,步行263米即到。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申請人可通過網上查詢方式(www.bjsp.gov.cn)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二十二、實施日期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應當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申請人在到受理大廳提交紙質版的申請材料之前,應先完成電子申請程序:
申請人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http://www.chantelemma.com/)或總局食品審評機構網站(www.cfe-samr.org.cn)進入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系統,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填寫并打印申請書。
?。ㄒ唬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
1.申請材料清單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書;
?。?)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
?。?)原輔料的質量安全標準;
?。?)產品配方;
?。?)產品配方研發論證報告;
?。?)生產工藝說明;
?。?)產品檢驗報告;
?。?)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標簽和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2.申請材料一般要求
?。?)申請材料使用A4規格紙張打?。ㄖ形牟坏眯∮谒误w小四號字,英文不得小于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申請材料的原件1份、復印件5份和電子版本;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提供補正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4份和電子版本。
3.對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除注冊申請書和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請材料應逐頁或騎縫加蓋申請人公章或印章,境外申請人無公章或印章的,應加蓋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境內代理機構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
?。?)申請材料中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應當與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中相關信息一致,申請材料中同一內容(如申請人名稱、地址、產品名稱等)的填寫應前后一致。加蓋的公章或印章應與申請人名稱一致(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境內代理機構除外)。
?。?)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材料、原輔料的質量安全標準、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檢驗報告、標簽和說明書樣稿及有關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技術文件)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配方科學性、安全性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外文資料附后。申請人應當確保譯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與一致性。
?。ǘ┊a品配方變更注冊申請材料項目及要求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變更申請書;
2.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復印件;
3.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境外申請人委托辦理變更事項的,參照產品配方注冊提交委托相關證明材料。(2)申請人合法有效的主體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境外申請人注冊資質等)。(3)變更事項的具體名稱、理由及依據①申請商品名稱變更的,擬變更的商品名應符合相關命名規定。②申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交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材料。③申請產品配方變更的,列表標注擬變更和變更后內容。提交變更的必要性、安全性、科學性論證報告。對于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變更,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首次申請注冊要求提交變更注冊申請材料。
?。ㄈ┊a品配方延續注冊申請材料項目及要求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延續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企業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情況;
4.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5.產品營養、安全方面的跟蹤評價情況:包括五年內產品生產(或進口)、銷售、監管部門抽檢和企業檢驗情況總結以及對產品不合格情況的說明,產品配方上市后人群食用及跟蹤評價情況的分析報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研究和控制說明;
6.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延續注冊意見書;
7.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復印件。
暫不收費。
?。ㄒ唬┮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3.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ǘ┮罁秼胗變号浞饺榉郛a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6號)第十一條、十八條和二十二條,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受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審評機構作出不予注冊審評結論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擬不予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審評機構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申請人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ǘ┮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開展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
3.如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2.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證書》;與原行政許可批件相同
3.《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延續注冊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批件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注冊。
無
常見錯誤示例